危險貨物運輸包裝有什么包裝標準?如何報關?
日化用品、醫(yī)療洗護用品、自噴漆、釘槍氣霧罐、聚氨酯泡沫填縫劑、固體酒精、卡斯氣罐、空氣清新劑、汽車清潔劑、消毒濕紙巾等行業(yè),由于行業(yè)和產品特性,包裝小、件數多、品名和型號繁雜,工廠無法在當地海關部門按照流程辦理危包證,而很多出口商和物流企業(yè)都認為危險品沒有危包證是無法訂艙出口和海事申報的。有的企業(yè)認為這些產品日常生活中普遍常見、包裝又小,為了完成訂單鋌而走險,按照普貨操作出運。其實這種產品,是有辦法正規(guī)出運的,那就是采用危險品“有限數量”和“例外數量”包裝。今天小編帶大家了解一下,危險貨物包裝另一種申報方式。
“有限數量”LQ(Limited quantities)顧名思義就是當危險貨物在移交運輸時,如數量較少,且包裝滿足一定要求,即可免除危險貨物運輸的部分技術要求(例如,承運人的資質要求)。從直觀理解,當一種危險貨物在移交運輸時,數量較少(例如,100mL或50g),且包裝足夠結實牢固,一方面發(fā)生危險的可能性較低,另一方面即使發(fā)生泄漏等安全事故,所造成的影響也是可控的,這與罐車、集裝箱運輸大宗化工品有著明顯的區(qū)別。
“例外數量”EQ(Excepted Quantities)與“有限數量”(LQ)的意思差不多,是指危險貨物在移交運輸時,如數量較少,且采用非常堅固和耐用并經測試滿足一定要求的包裝,即可免除運輸時的部分合規(guī)要求(例如,承運人資質,包裝性能測試)。EQ運輸是將常規(guī)大量運輸的危險貨物封裝在體積極小的內包裝中,通過組合包裝的形式加以運輸。兩種形式具體豁免的合規(guī)要求會有所不同。
判斷危險貨物能否以“有限數量”與“例外數量”運輸,必須根據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(UN編號)查詢危險貨物在TDG“危險貨物一覽表”中注明的“有限數量”與“例外數量”。
危險貨物都會有UN編號(例如UN1301),根據《危險貨物一覽表》的第7a列有限數量中所對應的數值不是0,或第7b例外數量中所對應的分組不是E0,則表示該危險化學品可以進行LQ或EQ運輸。
每個UN編號對應的有限數量一欄都有一個具體的數值和單位,其含義為危險貨物在有限數量運輸時,其單一內包裝或物品所盛裝的危險貨物數量不可超過此上限。每個UN編號對應的例外數量一欄的分組都可以查到相應的內外包裝上限。
“有限數量”與“例外數量”包裝的危險貨物,除必須遵守《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——規(guī)章范本》(TDG)中部分條款外,可以不受其他條款的約束。
(a) 第1部分,第1.1、1.2和1.3章;
(b) 第2部分;
(c) 第3部分,第3.1、3.2和3.3章;
(d) 第4部分,第4.1.1.1、4.1.1.2和4.1.1.4至4.1.1.8段;
注:空運時,還要適用補充規(guī)定,參見國際民航組織的 《危險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細則》第4章第3部分。
(e) 第5部分:
(一)空運:第5.1、5.2和5.4章;
(二)海運:第5.1.1.2、5.1.2.3、5.2.1.7段和第5.4章;
(三) 公路、鐵路或內陸水道運輸:第5.1.1.2、5.1.2.3、5.2.1.7段和第5.4.2節(jié)。
(f) 第6部分,第6.1.4節(jié)、6.2.1.2段和第6.2.4節(jié)的制造要求;
(g) 第7部分,第7.1.1節(jié),但7.1.1.7第一句、7.1.3.1.4段和7.1.3.2小節(jié)除外。
(a) 第1.3章中的培訓要求;
(b) 第2部分的分類程序和包裝類別標準;
(c) 第4.1.1.1、4.1.1.2、4.1.1.4、4.1.1.4.1和4.1.1.6中的包裝要求。
“有限數量”與“例外數量”豁免的TDG條款并不相同,與“例外數量”相比,“有限數量”需要遵守更多的TDG條款。
為了能快速識別有限數量運輸或者例外數量運輸的包裝件,外包裝件上應帶有耐久、易辨認的對應標記。
1、海運:根據《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(guī)則》第3.4章,“有限數量”貨物豁免了通常危險貨物所必需粘貼的UN標識 / 貨物運輸名稱 / 運輸標簽,但是有兩類特殊標志:方向箭頭和“有限數量”標記不在豁免范圍內,方向箭頭的加貼是因為“有限數量”包裝必須使用組合包裝,內包裝若為液體,包件的表面加貼方向箭頭以確保的液體封口不要被倒置。
2、空運:根據《危險貨物航空運輸技術規(guī)則》第2.7.7章,空運“有限數量”包裝不僅需要和非“有限數量”包裝一樣,加貼所有的標記和標簽,沒有任何豁免,還需要額外加貼一個“有限數量”特有的標記。
3、公路運輸:”有限數量“包裝的公路運輸與海運要求一樣,豁免所有的標簽和大部分標記,只需要關注方向箭頭和特有的“有限數量”特有的標記就可以。
若集合包裝采用透明塑料膜纏繞,可以清晰看到內部每個包件標記和標簽,此時該集合包件不需加貼上述標記。
“例外數量”包裝以及裝有“例外數量”包裝的運輸組件關于標記和標簽的特殊要求:
根據聯合國TDG法規(guī)第3.5章的規(guī)定, “例外數量”運輸必須采取內容器、中間容器和外容器相結合的三層組合包裝形式。由于 “例外數量”運輸豁免了法規(guī)第5章中有關托運的所有要求,因此常規(guī)危險貨物包件托運需要加貼的標記和標簽,以及運輸裝置(運輸組件)的標識和標記等要求都不適用于“例外數量”包裝。
“例外數量”包裝標記
“*”:危險貨物所屬的危險類別或項別;
“**”:危險貨物的收貨人或發(fā)貨人(包件上其他地方未顯示)
① 形狀:正方形;
② 顏色:符號和邊框線顏色要一致,通常為紅色,也可以選擇黑色;
③ 背景:建議是白色或反差較大的底色;
④ 尺寸:最小10cm×10cm,但可以按此比例進行放大。
根據《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(jiān)管有關問題的公告》(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9號)要求,國際規(guī)章豁免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危險化學品,出口時不需提供《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》,不需辦理《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》,但對進口危險化學品所用包裝,應檢驗包裝型式、包裝標記、包裝類別、包裝規(guī)格、單件重量、包裝使用狀況等是否符合公告要求;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,還要檢查產品包裝上是否有危險公示標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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